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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新规,市场监管总局的快问快答(一)

发布时间:2018-02-03来源: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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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电梯加装IC卡
问:安防公司没有电梯维修资质,对电梯的IC卡控制器进行了升级,是否违法?这里的升级是没有改变电梯原有的线路,只是对电梯IC卡控制板进行了升级。
答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已明确: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问:在给电梯加装IC卡系统时,需要对按钮进行控制。如果IC卡系统的控制线路需要串联到原电梯按钮上,此类加装属于一般修理还是重大修理?
答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已明确:仅通过在按钮外围接线方式,属于一般修理;采用在按钮的外围接线以外的方式,属于重大修理。


问:市场上提供的此加装电梯能量回馈装置产品检测报告为“该装置与电梯的连接为主开关的三相交流端子及交流变频器的直流母线端子,未参与电梯运行过程中的控制”。请问电梯加装这样的能量回馈装置是否属于改造?是否属于重大修理?
答复:《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已明确,加装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读卡器(IC卡)等,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属于改造。


问:对于2017年之前建好的老旧小区,现在加装电梯选用电梯直接入户,目前无救援通道,请问该电梯是否能通过当地政府验收?
答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8〕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电梯救援通道有关要求的函》(特设局函〔2019〕2号)中已明确。


问:在电梯安装中,电梯安装企业在备案告知后,擅自变更安装方案,更改电梯层门设置。在电梯验收中,特检所是否对层门设置进行验收?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电梯安装中电梯安装企业的违法行为能否监管?
答复:检验机构应按照要求开展监督检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7.关于电梯更换钢丝绳8.关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授权9.关于电梯改造单位
问:对电梯中标有☆的项目,现场的设备确实存在物理连接状态,但未经过监督检验,检验员是否还应该对标有☆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
答复:《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中“注C-4”已明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含有的项目为“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将电梯分为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四类。也就是说,维护保养是与安装改造修理并列的行为。照此理解,是否意味着维护保养不需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答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问:我公司为一家电梯整机制造企业,在某市新装电梯监督检验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我公司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书提出质疑。具体情况如下:
我公司该项目电梯的曳引机从国内A公司采购,有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及报告;控制柜与其他安全部件从国外B公司采购,也有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及报告;其他机械部件如轿厢、轿门/层门、对重架、曳引机架、轿底、轿架等都是我司工厂自己生产。我公司以相同的电梯配置取得型式试验机构的型式试验证书及报告,同时我公司还取得能覆盖该电梯配置的电梯制造许可证,一切资料完整、齐全。
我公司与该项目客户签订的合同附件(电梯技术规格及配置表)是一致的,该项目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书的制造单位是我公司。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质疑,认为控制柜是从B单位购买的,应该归类为进口梯,制造单位应为B公司。
请问该梯的制造单位可以写我公司吗?还是归类为进口梯、制造单位为B公司?关于电梯制造单位有没有相关的定义,或者相关标准说明?
答复:核对该产品的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中《样机技术参数及配置表》能适用现场实际产品,且与产品出厂合格证上参数配置等一致,则制造单位即为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上标明的制造单位。


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将加装电梯能量回馈划为重大修理,请问重大修理(加装能量回馈)需要电梯原厂家授权吗?
答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已明确,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问:我辖区一物业公司未经厂家同意于2017年7月对电梯加装读卡器,该小区定期检验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应如何对使用单位的行为定性?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复:根据现行《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电梯加装读卡器属于改造。《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问:有客户向我公司提出,要求电梯向上提升一层,即提高原有电梯提升高度,增加一个厅门,增加停靠楼层。请问对于此项工程,我公司在报检时,是只对增加项进行验收,还是需要对整梯进行新梯验收?
答复:根据现行《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此情况属于改造。《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第八条第(二)项明确,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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